对法律专业的一些看法
本人是读英美法的。 以前是MICHIGAN JD 二等荣誉毕业的。 看了这里有的帖子, 我觉得说法还是有点不妥。 英美和大陆法是很难比较的。 英美法的强在于英国美国的影响力, 当然他们的JUDGE, 律师确实吊。 我个人觉得英美法过于 灵活, 案例很多都是矛盾的。 而大陆法的体系比英美法严谨很多, 而且逻辑性也强只要好好读, 其实读大陆法不比读英美法差的 几个最大分歧: 1。 一个在刑法, BURDEN OF PROOF, 2。 在PROPERTY, TRUST 概念大陆法是没有的。 3。 CONSTITUTION (法国是有COURT的, 英美HIGH COURT INHERENT JURISDICTION, COURT OF APPEAL, SUPREME COURT , APPEAL ON A QUESTION OF LAW, OR SIGNIFICANT ERROR IN THE FINDING OF FACTS), 4。 法国判决很短, 英美的爆长。。。。。。
5。 LAW JOURNAL基本是COMMON LAW的多, 这没有办法,毕竟CASE LAW 多。 一个CASE LAW, 其实就是一个政治上的表态。。
[align=right][[i] 本帖最后由 hotdogwave 于 2007-11-26 03:45 编辑 [/i]][/align] 同意,影响力决定一切
不喜欢英美法的案例,太罗嗦了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千秋了,2者已经相互渗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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